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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指示[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指示
(1993年3月24日 教基[1993]3号)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当前,一些地方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不利于儿童少年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妨碍着义务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素质宗旨的落实。为了九十年代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针,转变教育观念,深化教育教学领域的改革,切实解决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促进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一、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计划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授课时数,不得搞突击教学,提前结束新课。
  各科要严格按照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加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要求。
  如因教学改革试验或教育发展基础的特殊需要,对课程、授课时数和教学要求进行调整时,应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必须经过国家教委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一律不准在教学中使用(实验教材按有关规定办理)。教科书的选用,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小学一般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初级中学由省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应积极创造条件赋予学校选用教材的权利。
  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一律不准组织学生购买练习册、习题集或其他各种名目的复习资料。教育、出版发行以及其他部门也不得采取强行搭配等办法向学生推销这类图书资料。
  教学中如必须补充习题或其他资料,可由教材编写单位编入或附录在供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中(出版单位应在书的封面写明“供教师使用”)。初中毕业年级如需补充练习,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编写、审定,限在本省(区、市)内使用。
  三、教师要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学习实际,认真备课,精心授课,因人制宜地选择和布置作业。作业的份量和难度要适当。小学一年级一般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二、三年级每日课外作业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以上均按中等水平学生完成的时间测定)。不要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作业,更不得以多留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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