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工作试行办法
(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以及国务院《
专利代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专利局(84)国专发计字130号《
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机械工业部设立专利代理服务处。
机械工业部直属单位如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具有经过培训并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有相当的专利申请量,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须经机械工业部专利管理处审批,并由该处统一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并有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按照《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收费办法》(见附件)收取费用。
专利代理机构设代理人,承办下列业务:
(一)为专利事务提供咨询;
(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
(三)请求实质审查、请求复审的有关事务;
(四)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五)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六)接受委托、承办专利文献检索、专利诉讼、非诉讼调解等其他有关专利事务。
第四条 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服务处是机械工业部面向机械行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其任务是:为机械系统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有关专利法律、专利事务的帮助和服务;对部属单位的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业务进行指导;筹集发明基金;为部建立代理工作网。联络机械系统的专利代理人并对直属单位及代理工作网的代理人员负责培训。
第五条 部直属单位的职工,凡已取得中国专利局颁发的代理人证书,经本单位同意,可向部代理服务处申请,由该处选聘后,作为部专利代理服务处兼职专利代理人,并由该处向中国专利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