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向外国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必须经过部专利管理处批准,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按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应专利管理机构批准,同时报部专利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部直属单位持有的专利,根据国家利益,需要计划使用的,部专利管理处有权决定专利技术的利用和转让,使用单位应支付专利持有单位适当的费用。
第十六条 个人所作出的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鼓励、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获准专利权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人实施有困难的,所在单位有条件的要协助实施。单位协助个人实施专利,经协商一致,单位应从取得的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的费用。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发明人所在单位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十七条 为使专利技术尽快取得经济效益,提倡在征得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同意后,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要点、实施条件等,通过《中国机械报》或其它途径加以宣传。为许可证贸易供、需双方沟通渠道。
第十八条 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积极组织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部直属单位与被许可方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应填写《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随合同副本报部专利管理处,部专利管理处报中国专利局。
第十九条 国内单位引进机械方面的技术含有专利项目的,在技术谈判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向专利工作机构查对引进技术中专利项目的名称、专利号及其保护的技术内容和法定有效期限,以便为技术谈判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条 部专利管理处负责专利人员培训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计划每年对一定数量的专利代理人和管理人员开办各种形式的短训班,研讨会,提高专利工作人员的素质。
五、专利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部专利管理处有权调处下列纠纷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