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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专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专利管理人员对未公布或未公告的专利申请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三、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第六条 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服务处设在部科技情报所,由该所领导管理。该处是为机械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其代理工作制度、具体业务范围在《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试行办法》中规定。
  第七条 部直属单位设立专利代理服务机构,须经部专利管理处审批,并由该处向中国专利局备案。未经部专利管理处审批的代理机构所发生的专利纠纷等事项,部专利管理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建立机械工业部代理工作网,由部专利代理服务处联络机械系统的专利代理人,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部直属单位的专利代理人凡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被选聘的,可以作为部专利代理服务处的兼职专利代理人,并由该处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九条 部专利代理服务处协助专利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对所属的专职及兼职专利代理人进行考核。对专利工作有突出成绩的要给予奖励,对于违法乱纪,严重失职,不按政策法律办事的,要追究其责任,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处理。

四、专利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机械工业各单位应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及时组织申请专利。申请专利可以由申请人委托机械工业部代理服务处或所在地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申请职务发明专利,按《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交付的费用和代理服务费,企业单位可以从企业专用基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部直属单位承担国家下达的科技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具备条件又需要取得专利权的,应通过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服务处办理申请。如申请人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后,应送部专利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有关规定申请保密专利。
  第十三条 国内单位机械方面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后,需要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按部(85)机技字152号文印发的《关于机械行业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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