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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专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专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日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加强对机械工业专利工作的管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专利管理机构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84)国专发计字130号《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机械工业部设专利管理处,统一管理机械工业专利工作。专利管理处设在部科技情报所,业务工作由部科技司领导,并受中国专利局的指导,主要任务是:
  1.组织制订机械工业部系统的专利工作规划、计划,协调专利工作;
  2.管理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决定对专利的计划实施;
  3.调处专利纠纷;
  4.协同部有关业务归口部门管理机械工业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引进中的专利工作;
  5.负责组织专利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6.归口管理机械工业系统的专利服务机构;
  7.法律规定的应由专利管理机关完成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部直属单位,大中型企业要将专利工作纳入科技管理体系,在科技管理部门下设专利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设立管理机构,部直属单位的专利管理机构成立后,应向部专利管理处备案。
 2 第四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构或专利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上条所述各项工作,每年向部专利管理处汇报一次工作。每半年将本部门、本单位申请专利的名称、专利号、发明人等项明细登记,报部专利管理处备案,以便存档安排计划实施。
  第五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政策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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