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种支出款项的凭证。
(二)各种收入款项的凭证。
(三)与银行及其他往来单位的结算凭证。
(四)其他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票证、表册等。
各种原始凭证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
二、事务所原始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的单位或填制人、单位公章;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补充。
四、事务所的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收支业务不多的,可以通用一种记帐凭证。各种记帐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填制日期、编号;
(二)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三)会计科目名称及金额;
(四)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五)填制凭证人员、记帐、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各种记帐凭证,期末业务结转和错帐的更正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五、会计人员在编制记帐凭证时,必须做到:
(一)每一会计分录,都要记借方和贷方会计科目,借贷方科目应保持正确、清晰的对应关系,所记金额应平衡。
(二)记帐凭证根据每项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对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三)记帐凭证每月或每季编顺序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六、事务所应设置总帐、明细帐和日记帐三种主要帐簿和各种必要的备查帐簿,并根据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登记。
七、总帐和各种明细帐都必须按月结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按日结帐,并经常与库存现金、银行对帐单核对,做到帐款、帐帐相符。
八、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使用订本帐,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采用计算机记录的日记帐,应当每天打印成书面形式,至少按月顺序装订成册。
九、启用帐簿时,必须在帐簿封面上写明事务所名称、帐簿名称和所属会计年度,在帐簿扉页上写明启用日期、帐户目录、帐簿页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记帐人员签章。记帐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交接和监交人员签章。
十、会计帐簿要保持帐面整洁、字迹工整。如发生记帐错误,应根据错误情况,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十一、新年度开始时,除固定资产明细帐可在年终结帐后连续使用旧帐外,其他各帐必须另建新帐。建立新帐时,应根据上年各有关帐户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的有关帐户。各种活页帐平时按每一帐户分别编号,年终帐务结束后,按帐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并逐页编总页号,同其他帐簿一并归档。
第五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事务所负责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尚未登记帐目的,必须登记完毕。记帐人员应在帐册所记最末一笔数字处盖章,同时在所经管帐册的“经管人员一览表”注明移交日期并签章。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如不可能在移交前完成,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交代清楚,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三)办理交接时,应移交和交代的事项有:有关印鉴;库存现金、支票簿、有价证券;会计凭证、帐簿和其他会计档案资料;有关的文件规定、规章制度;各种应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的工作。
(四)编造移交清册一式3份,由移交人、接替人各执1份,一份报领导审阅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