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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试行办法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工作调动或因监察业务失误应受到行政处分时,必须报经任命机关同意后,方可执行。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免职,由原任命监察组织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监委会的职责范围:
  (一)决定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贯彻执行上级监委会的决定和接受其指导;
  (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委会全体会议,总结一年的工作和决定下一年的监察活动;
  (四)听取下一级监察组织的工作汇报,并指导其工作;
  (五)审查、任命和罢免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职务;
  (六)对在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建议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有权处以罚款,并可建议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有权审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工作,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可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晋级;对工作失误,有权进行纠正;
  (八)有权派出监察员对伤亡、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参加处理的工作。
  第八条 各级监委会设办公室,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监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范围:
  (一)监察检查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对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对化工部发布的有关安全卫生工作规程、规定、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禁令等法规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设计、施工单位工程设计及企业技术改造、新建、扩建项目对“三同时”(即: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及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科研单位研究成果的安全卫生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企业对安全卫生措施经费的使用与项目的实施情况;
  (六)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包括作业环境的改善,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问题的解决;
  (七)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培训考核情况;
  (八)监督检查安全卫生技术手段的使用和改进情况;
  (九)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工种)作业工人劳动制度的改革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 根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范围,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具有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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