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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失效]

附件二: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
            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说明

  我署于八三年和八四年分别同经贸部、财政部联合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鉴于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国家又陆续制订了合资法、外资法、《二十二条》等,因此,在总结引进外资工作,海关监管及税收问题的基础上,经商国务院外商投资领导小组、财政部、经贸部、国家税务局研究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行业特点,从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关办理登记注册、货物进出口的报关、纳税到对进口货物后续管理、企业合同终止等各个环节做了原则规定,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了应尽的责任、义务和要求;制订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海关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的做法,使外商投资企业对海关的规定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能够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享受有关的优惠,合法、健康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现将《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法》第三条规定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对“信誉良好企业”的审评标准和海关对其提供的便利条件,请按照《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为扩大海关的影响和加强企业自主管理的自觉性,对海关新授予或撤销的“信誉良好企业”,可通过授评大会、下厂授予及报纸刊登等方式。也可邀请新闻单位参加授评仪式。
  二、根据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未按国家规定或未按合营合同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出资的,即构成违约,视同企业自动解散,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为从海关管理上体现与国家有关政策的一致性,《办法》在第七条中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关递交验资报告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防止外商在所认缴的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有关进口物资仍然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对未如期缴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证明后,有权追缴免税进口货物的税款并注销其注册报关资格。目前,对海关拟予注销企业注册报关或追缴免税税款的问题,由各关专题报总署批准。
  三、为了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管理、统计工作,《办法》在第八条对企业进出口货物采用专用报关单。专用报关单采用淡蓝色,填写内容与现行报关单一致。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也使用该种专用报关单,并严格按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和管理方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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