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
(署监一〔1992〕1099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我署会同国务院特区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税务局签署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该《办法》将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在此之前,请各关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讨论,熟悉《办法》的各项内容;同时,各关要加强对外宣传解释工作。鉴于该《办法》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文件,各关在执行中要注意收集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并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今后外商投资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将采取专用的统一报关单。总署已委托上海海关统一印制。请各关提前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用量并联系上海海关,以便及时供应。新的报关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使用。其它有关附表请各关按统一规格自行印制(见附件一(1)、(2)、(3))。
以上请遵照办理。
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①《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83)署税字第995号〕
②《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84)署税字第233号〕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86)署货字第1183号〕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附件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说明
海关总署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