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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海关系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
 印发《关于海关系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署财〔1992〕170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控办:
  现将《关于海关系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海关系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问题的规定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全国控办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海关系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了适应海关系统工作特点,加强海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管理,根据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管理办法和《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经海关总署、财政部和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控办)共同研究,现对海关系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海关总署机关及其在京单位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由全国控办下达给海关总署,再由海关总署落实到基层单位。海关京外单位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由所在地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下达。
  二、海关总署机关及其在京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报经财政部和全国控办审批。海关京外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经所在地控办审批。
  三、海关缉私船艇的建造、燃料、武器装备的购置以及直接用于监管、检测、缉私所应配备的计算机、通讯、检查、录证、化验鉴别、监听、监视等设备和海关设在机场、码头、邮局、车站、边境口岸等对外业务场所的家俱、器俱、用品,不计算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其中,属于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要履行审批手续,报经当地控办批准后方可购买。
  四、海关总署用科技装备费统一购买、以实物分配形式无偿调拨给各关使用的专项控制商品,由海关总署列出明细计划分季集中报财政部和全国控办审批。海关总署按照批准的计划购置。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由全国控办同海关总署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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