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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缴财政。上缴财政部分,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先留下20%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其余部分40%上缴中央财政,60%留归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地方财政所留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暂时不参加体制分成(省级财政是否参加分成,由地方自行确定,但省级财政分成比例不宜过大)。出让土地使用所需开发建设费用开支由地方财政核拨。
  第六条 上缴财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其支出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列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公有资产收入类”××款“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科目,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列“公有资产支出类”××款“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科目。具体预算科目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不论上缴中央财政还是上缴地方财政的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要建立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地方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安排使用,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的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项目,审核后拨款,并监督使用。此项基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外商为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出让金,必须用外汇支付,按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出让国有土地作用权所取得的外汇收入均应上缴财政,其外汇额度,上缴中央财政60%,留地方财政40%。如在土地开发出让过程中,确有必不可少的外汇支出,由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申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条 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税收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由财政部门、土地出让主管部门、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办法下达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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