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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依靠群众合作兴修农村水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依靠群众合作兴修农村水利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日)


  现将水利部《关于依靠群众合作兴修农村水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发展农村水利,改善生产条件,是增强农业后劲的重要措施之一。依靠群众兴修农村水利是我国的传统做法,今后兴修农村水利,仍应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实行劳动积累,多层次、多渠道集资兴修农村水利,并逐步做到常年化、制度化。

           关于依靠群众合作兴修农村水利的意见

  中共中央一九八六年一号文件提出:农村要“建立必要的劳动积累制度,完善互助互利、协作兴办农田建设的办法”。近两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大力开展冬春农村水利建设。农村水利工程年久失修、效益衰减的局面有所改善,全国灌溉面积一九八○年以来逐渐下降的趋势开始得到缓解。但是,农村水利仍然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村水利,为农业增加后劲,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发动群众进行劳动积累,坚持常年兴修水利,搞好农村水利建设。在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仅就依靠群众合作兴修农村水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了提高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改造中低产田,增强农业后劲,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必须依靠和组织群众长期坚持兴修农村水利。
  二、兴修农村水利,应本着需要、自愿、量力、实效的原则,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
  三、兴修农村水利,应按受益范围分级举办。在一村、一组范围内,由村、组举办;跨村的由乡或联村举办;跨乡工程由县、区举办或联乡举办。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户或联户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兴修农村水利,坚持“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各地水利部门要做好服务,加强技术指导。
  四、兴修农村水利主要靠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这是农民用劳力投入发展水利、改善生产条件的重要方式。凡农村劳力,都要承担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劳动积累工的分摊,可按劳力,也可按土地承包面积,或两者结合等群众认可的办法确定。一般每年出十到二十个工日。烈军属、五保户、民办教师和有特殊困难的农户,可酌情减免。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日,应尽量出工,如不出工,可以等价替代,以资代劳。农村水利工程受益区(包括间接受益区)内的城镇居民、企事业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任务。各地可分别不同情况,分配一定数量的劳力负担任务,或以资代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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