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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

  (一)政府贷款的对外窗口是对外经济贸易部;世界银行贷款的对外窗口是财政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发展银行等贷款的对外窗口是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贷款的对外窗口是农牧渔业部;日本输出入银行能源贷款的对外窗口是中国银行。
  (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发行外币债券,国务院已确定由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和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大连5个省市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一至两个金融机构对外办理;其他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境外筹款的金融机构,如需向外借款,必须逐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批准。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列入国家借用外资计划,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联系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或发行外币债券。
  (三)签订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及政府间贷款协定和协议,按国务院授权办理。有关国外借款的外汇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
  (四)各对外窗口,根据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和各部门、地方审批的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建议书对外开展工作;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有关部门谈判、签约。限额以上项目的谈判结果,如与原批准的文件有重大出入,应报国家计委进行复审后再对外签约;必要时,还应报国务院审批。
  (五)各部门、各地方使用政府贷款的限额以下项目,由经贸部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备选项目,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经委)备案后,对外开展工作。
  (六)加强和健全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国际招标工作。国际招标工作主要由经贸部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负责;其他部门、地方所属公司需承担国际招标工作任务时,要由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进行资格审查。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所附的采购清单编制标书。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会同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责任制
  (一)利用国外贷款,必须在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及审批权限经过批准后才可借款。对外正式签约生效后,按隶属系统,由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计划规定的建设进度,负责建设和生产管理。
  (二)各部门和地方自借国外贷款,谁借谁还;国家统借的国外贷款除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还者外,均由主管部门或地方或项目本身偿还。偿还责任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即须确定。项目的偿还能力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要经过有关金融机构的评估,偿还单位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确保按时还本付息。到期如不履行偿还责任,由有关单位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通过银行从偿还单位或其主管单位或反担保单位的外汇和人民币的帐户中直接扣付,以保证对外信誉。
  四、对外债务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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