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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六日 国发[1986]83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1983年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分工意见》,对利用外资工作的分工已作规定。3年多来,利用外资的工作发展较快;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各部门的职能和权限也有一些变化,应对有关分工相应予以明确和改进。根据这一时期的执行情况和现行体制,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计划、联合对外的方针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加强协调的原则,经同有关部门商量,对利用国外贷款工作的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国外贷款的计划和项目
  利用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政府和政府金融机构贷款、商业贷款和发行债券等,都应按指令性或指导性指标编制利用国外贷款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计划。由国家统借的贷款,纳入国家财政收支计划。
  (一)国家计委会同经贸部、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国家中长期和年度利用国外贷款的总规模和使用方向,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国务院审批。
  (二)利用国外贷款的限额以上项目(按国发〔1984〕138号文件的规定划分),由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按隶属系统,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国家计委商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对外开展工作,并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家计委批准才能对外正式签约;总投资在两亿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组织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地方做好重大项目的选择和方案的论证,以及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限额以下项目,在贷款总额度内,按隶属系统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批下达,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各地安排的项目要符合行业规划,审批文件抄送有关行业归口部门备案。如有不同意见,在收到文件后1个月内提出,由原审批单位复议。
  二、利用国外贷款的对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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