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从建省开始,就要按照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多搞经济实体。政府机构的设置,要突破其他省、自治区现在的机构模式,注重精干、高效,实现“小政府、大社会”。
十一、为有利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深化改革,加快开发建设,建议国务院授予海南省更多的经济活动自主权。
海南省内属于中央统一管理的外事、公安、边防、税力、海关、金融、邮电、民航等方面的工作,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海南岛的特殊情况,制定专项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核准实施。除此以外其他方面的业务,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灵活处置。今后国务院各部门下达的文件和规定,如涉及国务院给海南省规定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特殊政策时,须先报国务院核准。
中央在海南岛的直属企业,除少数特殊以外,都要逐步下放移交给海南省管理。
海南省的生产建设计划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为主制定和安排。固定资产自筹投资(包括内联项目),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可能编制计划,报国家计委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只要资金来源落实,超过部分可以另算。
海南省总投资在两亿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凡属建设、生产、产品销售、外汇等条件能够自行平衡,并有偿还能力的,均由海南省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中属于用进口料件生产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内销外省的项目和产品出口属于国家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项目事前应征求国家主管部门意见。
扩大海南省利用外交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凡出口产品70%以上、不涉及国家配额的出口型项目,开发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不限规模,都由海南省自行审批;其他外商投资项目和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项目,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国家综合平衡、不涉及国家出口配额的,也由海南省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限额以上的报国家计委审批。统借自还的国外贷款项目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海南省可建立外汇调剂市场,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各类企业可以相互调剂外汇,调剂价格浮动,调剂范围逐步放宽。
十二、海南岛加快开发建设的任务繁重,国务院各部门和有关地区要从各个方面继续积极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