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南的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样的税收制度,平等竞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海南举办的企业获得的利润调往内地,从获利年度起十年内,不再补征所得税。
四、海南省可以按自借自还的原则,从海外直接筹借资金进行开发建设。借款额度由海南省根据偿还能力逐年编制计划,报国家计委核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对外发行债券。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批准少数有经营能力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办理上列业务。
五、大力扶持海南省拓展出口贸易,海南省自产产品出口,应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和管理下放开经营。
海南省有独特的资源,可以生产许多与国内传统出口产品不同的产品。国家鼓励和支持海南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按照“贸工农”方针发展生产,大力开发具有自身特色的出口产品,开拓新市场。海南省生产的商品,除属于国际被动配额和属于销往港澳地区实行配额、许可证的(品种可以适当减少,由经贸部与海南省商定),实行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外,其余商品由海南放开经营。属于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海南省自产商品出口所需的配额、许可证请经贸部予以满足,由省每年向经贸部申报计划,经经贸部核定后切块下达,由经贸部派驻海南省的代表按海南省的分配方案发证,或委托海南省发证。海南外贸企业收购或代理内地商品出口,属于配额、许可证商品的,仍实行全国统一的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成立经营自产产品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农贸公司(企业集团),这些公司(企业集团)也可以出口海南省生产的属于国家规定由专业外贸公司统一经营的产品。经海南省审核报经贸部批准,可以成立经营或代理外省外贸业务的公司,经营或代理除国家规定统一经营范围以外其他产品的出口业务。
六、海南省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审批和组织进口省内自用的生产设备、原辅材料和省内市场短缺的商品。国务院国发(1985)90号文件有关引进机电产品的规定中属于暂停引进的生产装配线,海南确实需要的,可报请国家计委特批;属于岛内自用的国家控制进口的产品和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项目,可以由海南省灵活掌握,自主审批,组织进口。属于提供岛内市场销售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由海南省每年编制计划,报国家主管部门核定总额度,授权海南省在此限额内掌握审批,并发放进口许可证。属于用进口成套散件、关键件组装生产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需要销往外省的,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内销额度内,授权海南省审批并发放有关证件。海南省用自有外汇进口属于国家规定由专业外贸公司统一经营的粮食、钢材、化肥、木材、橡胶、化纤、原油、成品油、烟草等九种商品,每年向经贸部申请进口额度,在批准的额度内,授权海南省指定省内有经营能力的外贸公司经营,并与专业外贸公司协调好对外成交价格。所有进口,凡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在经贸部批准的额度内,都可由海南省经贸部门发证,由特派员办事处监督。
上列进口物资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省内用于建设和生产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包括建筑材料)、燃料及货运车辆、旅游业、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自用的(合理数量以内)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可以免征;属于供省内市场销售的商品(包括国家限制进口商品),一律减半征收。省内企业用进口的材料加工的产品,在省内市场销售,对所含进口料件按上述原则免征或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