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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要结合海南实际,探索自己的发展路数,不要盲目照搬其他地区的模式。要作好通盘的长期规划和分步骤地实施计划,先从沿海开始,搞二、三块地方,一块一块地分片开发,开发一片收益一片,切忌急于全面铺开。要十分注重效益,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使群众得到实惠。尤其要认真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各项政策,扶助民族自治县因地制宜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
  二、海南省的经济建设,应积极利用外资,尤其要大力吸收港澳资金,并积极发展与内地的横向经济联合。
  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统称境外客商),与海南省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除了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经济特区等行之有效的方式以外,其他国际上通行的经济技术合作好办法,在海南省也都可以试验采用。
  海南省要积极与内地发展横向经济联合,鼓励内地的公司、企业到海南投资举办企业,开发岛内资源,发展生产、扩大出口。
  海南省的国家所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次签约期限最长为七十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约。境内和境外的投资者(统称投资者)可以在海南成立合营或独资的开发公司,成片开发土地(含国营农场)。投资者开发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内可以转让,也可用作向银行抵押贷款。
  鼓励投资者在海南岛投资建设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煤矿、电站、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项目。这些投资多、回收慢、风险大的项目,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可以更加放宽;其投资者,还可以同时投资举办与这些项目相关联的效益高、资金回收快的企业和服务事业。实行综合经营,综合平衡外汇收支。
  海南省的某些重要自然矿产资源,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合资、合作进行勘探开发。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投资者可以承包经营海南岛的某些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对招标拍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投标;可以向海南岛实行股份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参股。境外客商参股在25%以上的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在海南岛可以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境外客商投资的财务公司,并适当放宽其业务经营范围。这些银行和财务公司的设立及其业务经营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三、海南省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61号)中有关“经济特区”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95号)有关条款,实行进一步的优惠。境外客商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凡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重要项目需要给予更多优惠的,海南省可报请财政部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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