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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企业集团是由若干相对独立的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组成,具有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的多层次组织结构,通过资产、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等纽带结成一体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 公司和集团的设立组建要坚持自愿互利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加强科技开发,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增强企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公司必须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不得兼有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个别确有特殊需要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不得兴办政企不分的公司。所办公司,必须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在公司兼职。
  第八条 公司须有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督检查,并不得以挂靠、代管等名义设立公司。
  第九条 大型综合性的和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公司,由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设立全国性公司和组建集团,由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组织审批。其子公司、分公司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备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属单位设立的公司,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备案。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按照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原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办法》(计规划〔1991〕2223号文)办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委托归口部门管理的公司设立的直属公司,由国务院经贸办组织审批,其子公司、分公司由所委托的归口部门审批。
  无归口部门管理的公司设立直属公司及其子公司由国务院经贸办审批,分公司由直属公司的上级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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