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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家体改委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1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相适应)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企〔1993〕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体改委(办),国务院有关部门:
  自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国务院经贸办和国家体改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研究,并经上述部门会签,制定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去年七月二十三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我们又根据《条例》对《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决定将本《规定》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企业生产要素存量的合理流动,建立企业优胜劣汰机制,加快产业结构和企业产品结构、组织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结构调整,要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地区(行业)规划和国内外市场需求为依据,以优化企业产品结构、组织机构,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的优势和潜力,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 实行结构调整,要坚持科学论证,公开竞争,平等协商,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依法进行;实施调整可以突破所有制、地区、行业和产业的界限,真正实现资产存量结构调整和企业优势互补;对调整企业富余人员,要予以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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