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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严格执行国家棉花标准,保证棉花质量。各级供销社(包括农业部门的良种棉加工厂)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严格管理,对棉花质量负责到底。棉花收购工作中,既要防止压级压价,又要防止抬级抬价,今年要特别注意防止用抬级抬价的办法争购棉花。国家技术监督局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棉花质量监督处罚实施办法。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拒不纠正的,要从重处罚。除因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提高加工质量并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外,不得在籽棉加工环节提高棉花等级。各级政府要保证棉花检验人员正常行使检验职责。
   五、继续征收棉花技术改进费并提高征收标准。现行四级以上纺棉由每担征收三角增加到五角,供销社在供应棉花时收取,按规定交有关部门用于改进棉花生产技术。
   六、从一九九三年棉花年度起,恢复征收棉花批发环节营业税,顺加在调整后的棉花供应价格中,在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前各地已经征收的棉花批发营业税,从新的棉花年度应纳税款中抵扣或办理退税。
   七、加强宏观调控,保证完成棉花调拨任务。为保证省间调拨计划落到实处,今年采取四项措施。一是省间调出棉花奖励款,由每担二十五元提高到三十元,由调出地区的棉花供应企业向用棉企业随调拨随收取,交当地政府按规定使用。调入地区政府扶持纺织企业的各项措施,应继续实行。二是对于因调出省的责任而没有完成调出任务的,在财政决算时相应扣减加价款和价外加价款。因灾减产,需减少调出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家计委和内贸部审核调整。出口计划也相应调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前,调拨供应中不得搞层层分成。三是调入地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完成调入计划的,指标不予保留,由国家另行安排。四是国家要采取措施,促使棉纺企业限产压库促销,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
   八、建立健全国家棉花储备制度,加强储备棉管理。储备棉是国家对棉花产需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中央已有棉花储备,地方要尽快建立棉花储备。国家计委、财政部、内贸部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尽快提出完善国家棉花储备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储备棉的正常轮换和重要储备库的管理工作,由内贸部负责。国家储备棉所需贷款,按规定的优惠利率执行,各地银行不得加息、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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