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3年9月8日 国发〔1993〕61号)
今年全国棉花种植面积减少,又遭受了较严重的自然灾害,预计棉花产量和收购量将有较大幅度减少。为确保纺织工业及市场供应的基本需要,支持纺织品出口创汇,必须增加棉花生产。国务院决定,适当调整棉花政策,以推动棉花生产和加强棉花收购、供应工作。现就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棉花收购价格。从一九九三年棉花度(今年九月一日)起,现行标准级皮辊棉的收购价格,由每担三百元提高到三百三十元(国家加价款数量不变),棉花供应价格作相应调整。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测算,尽快下达具体调价方案。棉花收购价格提高后,各地自定的价外加价政策一律取消。从一九九四年开始,停止发放扶持棉花生产贴息贷款。
二、保证良好的收购秩序。重申,国家合同定购计划内的棉花,实行统一的收购价格和优惠政策,仍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良繁区的棉花委托良种棉加工厂收购)。在全国完成定购任务前,不得开放棉花市场。非棉花经营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棉花。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省的试点工作按国务院的批复执行;非改革试点省不得自行决定搞放开试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优质棉基地县良繁区良种棉加工厂加工的皮棉,可按分配计划与纺织企业进行产销直挂试点。棉产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好收购秩序,防止出现“棉花大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禁止棉贩的倒买倒卖活动;供销社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把工作抓细抓实,为农民售棉提供优质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供销社收回贴息贷款,及时解决收购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重申,供销社在收购棉花时,除贴息贷款、预购定金和农业税外,不得代任何部门向农民扣款;要坚持实行“户交户结”,不得以乡、村集体为单位搞“户交村结”,不准借机向农民扣各种提留款。
今年收购旺季,国务院继续派出棉花收购工作综合巡视组,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继续向棉花主产地区派驻联络员,及时查处和纠正收购中出现的问题。
三、认真落实收购资金,保证不打“白条”。要把落实收购资金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所承担的资金筹措任务,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收购资金工作的协调。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制订的《
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收购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户,不准多头开户;不准调销回笼款体外循环。国务院已决定,由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组织清理棉款拖欠工作,请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清欠收回的资金要全部用于收购棉花。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法,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对一九九一年度增加国家储备棉后一部分资金不落实的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安排今年棉花收购资金时解决,各地农业银行由此而收回的资金要全部用于棉花收购。对企业因先支后收而收购资金短期内不能到位的,专业银行要按照“先贷后报,先垫后补,事后算帐,分清责任,限期归位,照章处理”的原则,及时垫款。如专业银行资金困难,经审查同意,由人民银行给专业银行借款。中国人民银行要按各地预计购量安排好资金,中央财政加价款、价外加价款、贴息贷款利息,均按实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