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的批复
(1986年8月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振兴上海市的经济,巩固和发展上海市在亚太地区的地位和作用,国务院同意上海市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工业技术改造,增加出口创汇能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旅游业。现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的请示批复如下:
一、原则批准上海市第一批利用外资的总规模为××亿美元(包括国内配套的人民币资金),其中大部分可以在“七五”计划期间安排。
二、同意上海市提出的建设地下铁道,市区污水合流治理、黄浦江大桥、虹桥机场、市内电话扩容等五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利用外资约××亿美元,工业技术改造利用外资约××亿美元,第三产业和旅游业利用外资约×亿美元的初步设想。为利于还款,同意将城市基础设施、工业技术改造、第三产业和旅游业项目,无论是创汇和不创汇的、盈利和不盈利的、短期见效和长期见效的,都由上海市“捆”在一起,统一核算,综合开发经营,并负责综合还款。
三、为减轻上海市的外债负担,对上述五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上海尽量争取利用政府间贷款和世界银行贷款。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可考虑利用国外出口信贷、国际商业信贷,或向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世界银行贷款)等方面筹措资金。所需国内配套资金,尽可能立足于国内筹集;也可由银行协助发行建设公债集资,并相应在少借外债。
四、同意对上海市(第一批利用的××亿美元外资)单独实行以下政策和措施:
(一)筹集外资可由中国银行或经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担保;上海市的非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也可以对外担保。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上海市可向国外筹集商业贷款和发行债券。
放宽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即:总投资为两亿元人民币(包括外资折合人民币投资额,下同)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两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上海市审定。但不能将一个项目分列若干项目。属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控制重复引进范围内的项目,仍按规定办理。
(二)上述利用各类外汇贷款兴办的项目,按现行政策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国内企业按照对国内企业税收规定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简称“三资”企业)按照对“三资”企业税收规定办;利用政府间贷款或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基建材料,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利用其他外资安排的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确属国内不能制造或供应不足的,按同行规定审批后,也可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对旅游业项目所需进口的设备、材料,按现行的优惠税收规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