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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4.工程竣工验收清册及交付使用资产表(附表四)
  5.移交设备、工具、器具、家具清册(附表五)
  6.库存结余设备、材料表(附表六)
  7.重大事故一览表(附表七)
  8.重大设计变更一览表(附表八)
  9.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九)
  10.关键设备质量评定表(附表十)
  11.“三废”治理情况表(附表十一)
  12.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表(附表十二)
  13.化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储量一览表(附表十三)
  附表(略)。

  附件二:

验收鉴定书的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规模
  3.工程地址
  4.移交生产日期
  5.工程建设情况总说明
  6.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
  7.验收委员会名单及验收签字
  注: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鉴定书为十六开本,封面为色烫金字。

  附件三:

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技术资料



  1.永久性水准点的座标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测绘记录和沉降观测及变形观测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3.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
  4.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证书;
  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
  6.设备调试和试压、试运转记录;
  7.主体结构和主要部位试件材料试验检验记录;
  8.按原国家建委(88)建发施字50号文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9.矿山建设项目,要提交井上下测量控制成果资料、井上下对照图、露天矿坑基建终了图。矿井(坑)地质素描图、地质图件资料及三级矿量计算资料、巷道断面图及生产能力测定资料、地下工程与隐蔽工程记录、采矿试验与选矿试生产成果。

  附件四:

化学矿山基本建设形成生产能力的标准

  (一)采矿
  1.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设计规模时所需的采矿全部基建工程。并形成设计规定应保有的与矿山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各级矿量。各级矿量的保有期限,应按《化学矿山三级(二)矿量管理办法》(试行)([80]化矿字第1067号)执行。
  2.按设计规定建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水、供电、压风、防洪、排废、破碎、储运及修理设施等工业建设。并按设计规定配齐矿山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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