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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一般采取验收会议形式进行。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化工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可组织预验收,一般项目可按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等专业对口进行预验收。正式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要听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预验
  收工作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档案资料;检查验收工程现场;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经济效益等工作作出全面评价;对未完工程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组织讨论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并验收签字。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
  七、其它
  1.化工建设项目经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国家验收鉴定证后,方可交付生产管理。
  2.本办法由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83]化基字第4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验收报告文字说明部分
  1.建设情况
  (1)工程项目批准依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及新增生产能力
  (2)设计情况,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批准部门、重大设计变更等
  (3)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历年施工形象进度、施工中大事记录等
  (4)设计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的总额及其构成分析
  (5)化学矿山建设项目要专门编制施工终了的地质、矿量的变更报告
  2.生产准备状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原材料、水、电、汽设备维修和安全技术准备状况。矿山项目要编制投产前的三级(二级)矿量报告
  3.试车考核情况,各阶段试车结果及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结果。矿山项目要编制采矿试验,选矿试生产结果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报告
  4.工程质量总评
  5.三废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和试运转结果
  6.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方面的情况
  7.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8.外事工作和合同执行情况
  9.投资效果分析
  10.经验教训
  (二)竣工验收报告的附表
  1.竣工工程概况表(附表一)
  2.已完工程明细一览表(附表二)
  3.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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