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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8号 1997年4月10日)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大连市证管办《关于同意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配股的报告》(大证办发[1997]12号)和《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4338.738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927.8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756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654.938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698.22万股的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应在1997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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