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内蒙古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发字[1997]211号 1997年5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报送的内蒙古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赤峰市体改委《关于同意设立“内蒙古赤峰兴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赤体改发[1993]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内蒙古赤峰兴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核确认的批复》(内政股批字[1995]2号)、《关于同意内蒙古赤峰兴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批复》(内政股名字[1996]26号)、内蒙古自治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呈请审批内蒙古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报告》(内证监发字[1997]032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兴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