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
(1997年3月3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落实国家远洋渔业的有关政策,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素质,促进远洋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远洋渔业企业实行“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审批管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远洋渔业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对远洋渔业的扶持性政策。
第三条 从事远洋渔业的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审批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审核。
第五条 申请“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独立核算,专事远洋渔业,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三)执行或参与执行远洋渔业项目半年以上。
第六条 申请“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必须报送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况、组织机构、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等)。
(二)企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
(三)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和项目执行情况表。
第七条 申请“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一式三份报农业部。
(二)农业部审查批准后,发给企业《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将企业名单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 “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年审起止日期为12月15日至翌年1月15日。企业必须于12月1日前将年审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查,农业部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换发新一年度的《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