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七、本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青岛市财政局协办,各机构在接到此通知后,请于18日前将参会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等情况以电传方式报会务组。
  青岛市财政局联系人:许凤贵
  联系电话:05322837374 2864747
  传真电话:05322864747

  附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券”券面领取办法



  本期国债的发行对象主要是广大群众个人投资者,券面安全、及时到位是保证按时发行的关键环节。各承销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提领券面的工作,安排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具体办理领券手续。各省级财政部门,是地方国债市场的管理者,在国债发行工作中,应积极做好各项服务性工作,尤其是在组织券面调运、分配工作中,要认真、细致、准确,以服务市场为宗旨,保证本期国债顺利发行。
  一、各国债一级自营商(银行除外、下同)在接到财政部通知后,应立即填报“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取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库券领券计划表”(见附件),内容包括:领券单位名称、领券地点、领券数额等。财政部将根据计划表中的需求及国债一级自营商承销券面的调运分布情况,对各机构的领券地点做适当调整。
  二、财政部在与承销机构签订承销合同时,向承销机构提供“1997年第一期无记名国库券券面领取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由财政部统一填写,一式三联。其中:
  第一联:财政部留存的原始备案联。
  第二联:承销机构(或分支机构)领取券面凭据,盖有“财政部国债司”印章方生效。承销机构在“通知书”该联上盖章后,将“通知书”交领券单位,领券单位必须按要求在“通知书”第二联中加盖印章并签字,在领取券面时将此联交当地财政部门,据此领取券面。各省级财政部门将此联与第三联核对无误后,向领券单位提供所需券面。
  第三联:由财政部交各省级财政部门,作为承销机构领取券面时审核第二联的依据备案联。
  三、各领券机构在办理券面提领手续时,须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文件:1.“通知书”第二联(原件),原件中应盖有财政部国债司印章、承销机构印章、领券机构印章;2.领券单位证明信;3.领券人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留存领券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通知书”第二联复印件,将“通知书”第二联原件送交财政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