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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通知
(1997年5月5日 财商字[1997]194号)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深入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海南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六条有关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规定,加强对保险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类中资、外资、合资的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二、各保险公司应执行人民银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按当年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停止提取该项基金”的规定。当年保费收入是抬保费收入减分出保费加分入保费的总额;该项基金提取金额是指历年累计的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金额。
  三、保险公司按规走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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