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导县(市、区)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县级自查自评是“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基础,是保证“两基”评估验收质量的关键。省、地(市)教育督导部门要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按教督(1995)5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好自查自评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自查自评过程中,要检查本县(市、区)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各项指标的达到程度。县级的自查自评要做到严肃细致,实事求是,边查边改。自查自评的结果要经一定形式的审议,接受人大、政协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继续抓好已经实现“两基”县(市、区)的巩固提高工作。实施义务教育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而这些县(市、区)只是达到了现阶段“普九”和扫盲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各地应不失时机地对这些县(市、区)的义务教育工作提出新阶段的新要求,并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引导这些县(市、区)将“普九”和扫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国家教委准备就此问题调查研究后,提出一个具体意见。
一些地方已建立了对实现“两基”县(市、区)的复查制度,开始有计划地对这些县(市、区)“普九”和扫盲工作的巩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这项制度应坚持下去并不断完善。国家教委已向有关省发出通知,要求对第三批实现“两基”的14个县(市、区)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复查。请按时向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回报复查结果。
五、加强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督导检查。当前,对这些地区要重点督导检查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情况,对有条件地区要督导检查“普九”和扫盲的工作情况,并对中央“义务教育工程”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国家教委从今年开始,要对经省级评估验收的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进行审查,并公布名单。评估验收标准和工作要求,按教督(1996)5号和教督办(1996)3号文件执行。
六、“普九”工作与扫盲工作原则上应同时评估验收。在“两基”评估验收时,如扫盲工作已经省级评估验收并达到要求,亦应对其扫盲成果的巩固与提高情况进行检查。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扫盲工作应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同时评估验收,没有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区),不能对其扫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