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教育部关于做好1997年“两基”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1997年4月15日 教督[1997]5号)
1996年,我国顺利地完成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规划的第一阶段目标,全国已有50%的人口地区通过了“两基”评估验收。继京、津、沪之后,又有苏、粤两省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两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积极开展“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对“两基”工作规划第一阶段目标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7年的“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要认真贯彻1997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教委的工作重点和对“两基”工作提出的要求,加强对“两基”工作的分类指导及“两基”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进一步完善“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确保1997年“两基”规划目标按质按量完成,并为今后几年的“两基”工作奠定新的基础。现对1997年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两基”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实施义务教育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各地教育督导部门既要重视“两基”评估验收工作,又要重视对“两基”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以保证“两基”实施规划目标按质按量地完成。对“两基”实施过程要重点检查: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情况;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根据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初中的布局、规模和校舍建设情况;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初中师资的准备和配备情况。搞好对“两基”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要注意发挥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的作用,指导地(市)教育督导部门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经常性督导检查,并指导县(市、区)做好自查自评工作。
二、在“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正确掌握标准。要继续全面执行教基(1994)19号、教督(1995)5号、教督(1996)5号等文件中关于“两基”评估验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在普及程度、教师条件和办学基本条件方面,按有关要求从严掌握,其他方面则应视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不得自行降低标准或脱离现阶段的可能再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针对实际情况,现就有关标准的掌握再重申和强调以下几点:(1)初中阶段入学率,在评估验收当年(学年)必须达到95%以上,同时审查评估验收前两年(学年)的入学率情况;(2)各省、自治区应对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学业完成人数中接受非正规教育的比例有一定限制,并对初中非正规教育的课程设置、学时、教学形式、学籍管理、考试办法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3)1990年后补充的小学教师和1993年后补充的初中教师的学历必须全部合格;(4)小学、初中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一定要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做到实用、够用、坚固。中小学校舍中的危房比例一定要在1%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