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局发布关于实施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
(1997年4月15日国家环保局发布)
各省、自治K、红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会,总公司)环保机构: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我局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一系列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调整基本到位。为加强环境标准的实施,理顺国家排放标准与地方排放标准的关系,现将标准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对原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将于1998年l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行业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国家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以下行业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执行GB3544-92《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执行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执行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GB4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执行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执行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执行GB13458-9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执行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GB14374-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兵器工业执行GB14470.1-4470.3-93和GB4274-279-84《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执行GB15580-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GB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一律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二、GB8978-1996的实施年限原GB8978-88废止后,1997年12月31日以前立项建设的单位从1996年10月4日起执行GB8978-1996的第一时间段的标准限值;1998年1月1日以后立项建设的单位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GB8978-1996的第二时间段的标准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