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6)按规定以外币支付的股息,凭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审批。
  (7)对于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审批。
  3.在“购买外汇申请书”上填注审批意见,对同意售汇的加盖售汇专用章并在随附的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汇金额、日期、签章。
  各行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制定相应的售汇审批授权额度,业务经办人员、售汇审批部门经理、总经理分级授权,各上级行还应为下属分支行制定相应的额度。
  (三)填写“售汇登记簿”,须设业务编号、日期、客户名称、币种、金额、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等项目。
  (四)将“购买外汇申请书”第三联退客户,第二联转有关部门办理售汇手续,由其填写一式五联“售汇水单”(见附件四),将第一联“售汇水单”交客户。
  (五)会计部门做账务处理。
  (六)将“购买外汇申请书”、所有随附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存档,档案保存期5年。

第四章 付汇

  一、付汇应在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需提前偿还境外债务本息的,应凭外汇局批准件办理。
  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须审核进口单位是否列入外汇局下发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未列入“名录”的须持有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否则不得付汇。
  三、对于货到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我行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注明报关单号、报关币种)办理付汇。
  对于有疑点和一次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的报关单,须向报关单的签发海关进行核对。
  四、付汇业务的操作程序,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银行进口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五、在对外付汇的同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为客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五章 进口付汇核销

  一、货到付款项下以外的进口付汇核销,均由外汇局办理;货到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在办理付汇的同时视为已办妥核销。
  二、在办理进口付汇时,我行须向客户提供外汇局印发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并在审核客户填写内容无误后,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填写栏,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