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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L.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审核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审核合同。
  (2)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凭客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审批,事后核查:
  A.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B.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C.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D.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3)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以下办法审批:
  A.财政预算内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B.财政预算外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须审核下列正本有效凭证:
  a.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审核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b.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审核主管部门的批件及有关函件。
  c.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审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批件和经费预算书。
  d.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审核对外合同及国外考试机构的账单或结算通知书。
  e.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审核合同和发票。
  f.因公出国费用,审核国家授权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
  g.除上述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审批。
  C.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以及驻华机构、来华人员人民币收入的兑付,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由中国银行办理,我行暂不办理此项业务;临时来华人员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6个月),可在我行兑回外汇。
  (4)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用汇,审核以下有效凭证:
  A.偿还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息,审核《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B.偿还外债本息,对外担保履约用汇,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等,均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审批。
  (5)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利润、红利的汇出,凭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审批;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纳税后的正当收益,凭证明材料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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