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购汇用途为支付佣金,须审核购汇金额是否在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以内,即暗佣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明佣不超过5%,或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一万美元,对于超出规定的应附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
B.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为预付货款,须审核购汇金额是否在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以内,即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对于超出规定的应附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
(3)属贸易项下购汇须审核进口商品名称,属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特定产品进口管理或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须附正本进口批文。
2.根据购汇用途、支付方式的不同审核相应的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各单证应相符并表面真实:
(1)用于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的购汇,应审核与支付方式相应的下列商业单据和凭证:
A.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在开证时购汇,须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在付汇时购汇,还须审核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B.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付款委托书以及该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C.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附相应的代理协议。
对于有疑点和一次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的报关单,须向报关单的签发海关进行核对。
D.进口项下预付货款,在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以内的,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否则,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审批。
E.进口项下的尾款,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F.出口项下支付佣金在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以内的,审核出口合同/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收账通知;否则,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审批。
G.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审核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理赔协议和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H.进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审核进口/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I.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审核进口/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收费单据及进口或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J.从保税区购买商品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视同进口项下用汇。
K.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审核进口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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