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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四)会计部门做账务处理,将已结汇款贷记客户人民币账户。
  (五)将有关单证存档,档案保存期5年。

第二章 出口收汇核销

  一、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由外汇局办理,我行作为收汇解付行应协助外汇局做以下两项工作:
  (一)在客户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账情况”栏内注明实际解付金额及日期,加盖业务章后退客户,属汇款及预收货款的须注明。
  (二)向出口收汇并办理结汇的客户提供“结汇水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注明核销单编号、发票号、境外扣费等并加盖结汇专用章;向出口收汇未结汇的客户提供“收账通知核销专用联”,注明核销单号并加盖业务章。
  二、每一笔出口收汇只可提供一联相应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核销专用联,不属出口收汇的不得提供该凭证。空白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应作为重要凭证妥善保管。

第三章 售汇

  一、我行办理售汇业务的范围为《管理规定》中规定可以办理售汇的外汇,以及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办理售汇的外汇。
  二、我行办理售汇业务的汇率依照每日总行发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每笔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交易,可在总行买入、卖出牌价内与客户面议。
  三、我行按照以下手续为境内机构办理售汇业务:
  (一)客户填写一式三联“购买外汇申请书”(见附件三),加盖印章,并随附一整套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售汇凭证交售汇审批部门。
  (二)售汇审批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对售汇进行审批:
  1.审核“购买外汇申请书”:
  (1)审核申请购汇机构性质及购汇用途:
  A.申请机构属非银行金融机构,须附外汇局核准件。
  B.申请机构是否在当地注册,不在当地注册的须附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件。
  C.属于捐赠进口项下、易货贸易项下、来料加工项下的购汇,以及贸易项下购汇企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须附外汇局核准件。
  D.购汇用途为进口项下付汇的,须审核申请机构是否已列入外汇局下发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未列入名录的机构须附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2)申请购汇金额与随附有效凭证应一致,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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