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资企业,下列外汇可先贷记其外汇账户,但须在规定的时间结汇: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净收入按年结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
(3)一类旅行社收取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不超过上年收汇总额3%(外汇局核定金额)可存入其暂收待付外汇账户,其余的外汇结汇;
(4)除第(3)条规定以外的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
(5)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须向境外分保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净收入按年结汇。
对于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可以保留,否则办理结汇。
除上述规定外的外汇,均须办理结汇。
(三)对于资本项目下收入的外汇,我行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中资企业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应办理结汇;
2.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3.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未经外汇局的批准,均不得结汇。
(四)对于外汇现钞,应审核以下内容:
1.境内机构从事非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结汇;
2.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凭对外合同、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办理结汇,不得保留现钞或现汇;
3.对于单笔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现钞结汇,我行须进行登记并按季报送外汇局。
四、对于符合结汇条件的业务,我行按照以下手续为境内机构办理结汇:
(一)经办人员填写“结汇业务登记簿”。“登记簿”须设业务编号、日期、客户名称、币种、金额、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等项目。
(二)客户外汇账户中的外汇需办理结汇时,客户应填写一式两联“结汇委托书”(见附件一),经办人员审核盖章后,一联退客户。
(三)经办人员填写一式七联“出口结汇收账通知”(见附件二),将第一联“出口结汇收账通知”交客户留底,如是出口收汇的还应交客户一联“结汇水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并加盖结汇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