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1997年5月4日)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称外汇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分支行。
本规程包括办理结汇、出口收汇核销、售汇、付汇、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的程序。
第一章 结汇
一、我行办理结汇业务的范围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必须办理结汇或定期结汇的外汇,以及其他外汇局批准可以结汇的外汇。
二、我行办理结汇业务的汇率依照每日总行发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每笔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交易,可在总行买入、卖出牌价内与客户面议。
三、接到总行或境外账户行贷记报单后,须审核以下项目以确定是否结汇:
(一)审核收汇企业是否在当地注册,非当地注册的原则上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二)对于经常项目下收入的外汇,应做以下处理:
1.审核是否为贸易出口收汇,区分收入外汇的性质:
对于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收汇企业应提供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收汇企业应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项下预收货款,应提供未加盖“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于未申报外汇性质及未提供上述收汇凭证的出口收汇,我行将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在自收汇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企业提供收汇凭证,对于自通知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供凭证的,我行按月报送当地外汇局。暂收专户不计息。
2.根据收汇企业的性质审核以下内容: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将该笔外汇贷记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时,应审核账户余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如已超出最高金额,应立即通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将超出部分结汇,或通过调剂中心卖出,或企业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用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