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破产兼并、减员增效
工作中涉及金融的几个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1997]533号)
交通银行:
你行《关于企业破产兼并、减员增效几项问题的请示》(交银[1997]0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300亿计划的控制问题
鉴于国务院下达的1997年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中涉及交通银行的11.13亿元,是按410亿元的总规模下达的,为保证1997年全国最后核销数控制在300亿元,交通银行最终审批时可以按11.13亿元的75%掌握,超过核销控制数量规模实际发生的银行呆坏账纳入1998年计划。
二、关于单个企业实际核销数超过计划问题
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下达的工作计划和国务院的政策标准掌握,对于在国务院下达计划内的企业实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实际发生的银行呆、坏账,如果与计划有出入,在严格把握标准的前提下,也应上报申请核销。超过300亿元控制规模以上涉及交通银行的贷款呆、坏账,纳入交通银行及企业所在城市的1998年核销规模计划。
三、关于申请核销利息大于应收利息的问题
此问题取决于确定免息日的开始时间。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1997]3号文件规定,企业兼并免息日期应该从企业兼并双方正式签订兼并协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工商管理局办完手续,即兼并工作全部完成之日开始计算。企业减员增效必须以分流多余人员为前提条件,从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出具接收企业下岗职工证明之日,银行开始减免利息。企业无权要求银行退回在正式实施计划之日前银行应该收取的利息。
四、关于兼并操作中的几个问题
(一)新签合同中,可以按照分期还款次数分笔签订合同,这样便于计算恢复计息和罚息;贷款用途仍然按照性质填写,期限按实际期限填写。
(二)利率与期限挂钩,属于几年期的贷款,就按几年期的利率执行。
(三)在金融统计时,应计入“中长期贷款”中。
(四)新签合同后新发生利息仍按收付实现制计入专门台账,逐年纳入以后各年工作计划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