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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可否向水体处置人体骨灰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可否向水体处置人体骨灰问题的复函
(环发[1997]761号)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哈环保[199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能否将人体骨灰倾入水体的问题,现行环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你局在请示中反映,地方民政部门拟将松花江作为骨灰处置场所。我局认为,松花江能否作为骨灰处置场所,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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