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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重大化学危险源管理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关于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加强重大化学危险源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总公司)、部直属化工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化学工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化工生产装置大型化和操作控制自动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对改善化工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起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化工生产过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一旦管理和操作失控,极易发生重大事故,甚至可能造成社会灾害。为了保护企业、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化工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文),决定在化工企业实施重大化学危险源控制管理。为此,我部拟定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写提纲”(以下简称“编写提纲”),现予颁发(见附件一),同时颁布“重大化学危险源名单(品名及储量)(第一批)”(见附件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生产、使用、储存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和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志》中所列化学物品的企业,都要依照部颁“编写提纲”的要求,根据本厂实际,编制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以企业正式文件发布实施。已经编制过“预案”的企业,要进行修改补充,达到“编写提纲”的要求。
  二、对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各化工企业制订的“预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统一备案管理。
  (二)与“重大化学危险源名单”相符的化学危险源所在企业的“预案”,在报地方化工厅(局、总公司)的同时,抄报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由部重点备案管理。
  (三)化工部直属企业的“预案”报部技术监督司,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各企业上报的“预案”,一律以正式文件报送。
  三、各有关化工企业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厂“预案”的编制任务。
  在编制“预案“时,可根据需要增加内容,但不能删减。企业“预案”的各项内容及工作必须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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