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日报。每刊一篇稿件1分;发一版显著位置或其他版配发编者按或编后语的稿件加0.5分。
(四)中央电视台。凡在晚7点钟新闻联播节目中播出的消息,每条2分;凡在其他时段播出的每条消息或每个专题节目1分。
(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凡在早6:30分新闻报纸摘要节目中播出的消息,每条2分;凡在其他时段播出的每条消息或每个专题节目1分。
(六)经济参考报。每刊一篇稿件1分。
(七)法制日报。每刊一篇稿件1分。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日报。每刊登一篇稿件0.5分。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电视台。每播出一条稿件0.5分。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广播电台。每播出一条稿件0.5分。
第七条 在所有公开发行的刊物和传播媒体上刊发的税收题材好稿件按以下情况加分:
(一)获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单位评选的税收题材好稿件加0.5分。
(二)对税收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得到省、部级领导同志批示的稿件加1分。
(三)对税收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稿件加1.5分。
第八条 在所有公开发行的刊物和传播媒体上刊发的税收题材失误稿件按以下情况扣分:
(一)由客观因素造成的发稿失误,产生了不良影响,但主动填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不扣分;不主动填报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扣0.5分。
(二)由主客观因素造成的发稿失误,产生了不良影响,但主动填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扣0.5分;不主动填报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扣1分。
(三)由主观因素造成的发稿失误,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不良影响,但主动填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扣1分;不主动填报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扣1.5分。
第九条 为了确保统计及时准确,请各地务必于每季度末后10日内,将所发稿件按统一表格式样(附表一、二、三)填写,加盖印章,并附地方新闻单位刊稿的有关证明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第十条 填报数据必须真实,总局对列前20名的单位进行抽查,凡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的问题,每篇稿件扣10分并取消前20名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