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简报》、《税收动态》专期记15分,每条记5分。
(二)《税收专报》专期记20分,每条记10分。
(三)《税收经济调研》每期记30分。
(四)上述信息凡被中办、国办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加记20分。
(五)上述信息被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10分,被中央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20分。
第五条 凡在《税务简报》、《税收动态》、《税收专报》和《税收经济调研》上采用的信息记分及其加分,均按年度计入被考核单位的年度总积分。
第六条 有信息联系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其年度总积分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有一个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的:
省级单位年度总积分=本级积分+信息联系点积分×50%
(二)有二个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的:
省级单位年度总积分=本级积分+(积分较高的信息联系点积分×70%+计分较低信息联系点积分×30%)×50%。
第七条 税务信息工作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终各单位信息采用情况按年度总积分多少,分以下类别进行考评并排出名次: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三)国家税务局信息联系点;
(四)地方税务局信息联系点;
(五)总局机关各单位。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将视各单位信息工作情况,对信息联系点定期进行调整。
(一)年度总积分为零的单位,将取消其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资格,由信息联系点所在省级单位另报。
(二)年度总积分排列前8名的省级信息单位,已有2个信息联系点的,可以继续保留;只有一个信息联系点的,可增设一个信息联系点。
(三)年度总积分排名未进入前8名的省级信息单位,有2个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的,只保留积分较高者。
第九条 税务信息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表彰。年度总积分排列前12名的信息单位,有资格参加“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年度积分进入前16名的信息单位,其所在单位的信息员,有资格参加“全国税务机关优秀信息员”评比。
评选出的“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税务机关优秀信息员”,国家税务总局将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