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103号 1997年11月19日)
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意见》(沪证司[1997]65号)和《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44,020,420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64,685,400股,向发起法人股股东配售38,226,600股,向社会法人股股东配售19,058,420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22,050,000股。发起法人股股东可将部分配股权、社会法人股股东可将全部配股权向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