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清偿的原则
1.个人储蓄存款债务在清偿比例、清偿顺序和清偿时间上优于单位债务。对被关闭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偿付全部本金和合法利息,并在确认后先行支付。对单位存款的支付,根据其存款账户的性质和存款种类,待个人储蓄存款清偿后确认偿还办法;对金融同业债务按清算后的有效资产计算的清偿率偿付。
2.被关闭和并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大额储蓄存款和单位债务在人民银行公告发布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办理债权登记,以针对海南省城市信用合作社普遍存在的违规经营问题,进行必要的甄别核对,确认存款性质和金额,剔除公款私存和高息及提前贴水造成的本金不实,并查实可能存在的账外经营。
3.被关闭和并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所有债务在人民银行公告发布后暂缓支付。储蓄存款在确认后即可偿付,单位债务待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清算工作、被并入城市信用合作社债务清查工作结束后支付,由海南发展银行公告具体清偿日期和清偿办法。
4.在清偿储蓄存款之前,优先支付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对城市信用合作社欠缴的税金予以豁免。
5.对被并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未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与海南发展银行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6.海南发展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合法利息支付存款和清偿债务。
(二)对所有者权益处置的原则
对被关闭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冲销其全部股东权益。对被并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经清查确认后全部转入海南发展银行;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冲销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股东权益。
(三)人员处置的原则
有关城市信用合作社关闭和并入的决定宣布后,其人员的进出冻结,特别是城市信用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的负责人不得辞职、离职。待清算和清查工作结束后,由海南发展银行决定有关人员的使用和去留。
在清算和清查工作中,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为保证处置方案顺利实施,对海南城市信用合作社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可参照关闭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做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函请最高人民法院就海南省城市信用合作社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止执行问题发出通知。
(二)鉴于海南发展银行现有领导班子状况和本方案实施中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键作用,要尽快调整海南发展银行的领导班子,由人民银行派人接替现行长主持海南发展银行工作。
(三)鉴于被关闭和并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数量多、规模大,债务清偿的压力将十分突出,为保证处置方案的顺利实施,稳定社会秩序和公众对海南发展银行的信心,应当力保债务清偿初期的资金充足,满足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支付和并入海南发展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偿付要求。为此,允许海南发展银行动用自己原有和关闭、并入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准备金。并在流动性不足时,由人民银行给予其一定额度的再贷款,帮助其度过最初的债务支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