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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处置海南省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的实施方案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处置海南省城市信用合作
社支付危机的实施方案的批复
(银复[1997]471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处置海南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的实施方案>的报告》(琼银发[1997]3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方案,请立即组织实施。
  此复。

  附件:

关于处置海南省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的实施方案


  1997年5月以来,海南省城市信用合作社相继出现支付危机。为确保海南社会和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海南省34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区别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置:7家有净资产或资不抵债数额较小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自愿的前提下予以保留;5家违法违规经营,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支付到期债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予以关闭,冲销损失后,其有效资产和相应负债,转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其余22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
  一、海南省城市信用合作社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处置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领导小组”,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政法委领导、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和海南发展银行领导分别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省政法委、省委宣传部、检察院、法院、公安、审计、工商、土地、城建等有关部门和海南发展银行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部署城市信用合作社处置方案的实施,组织协调有关市县政府和各级公检法部门采取措施配合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处置工作,决定新闻宣传、突发事件处理、违法案件查处等重大事项。
  人民银行总行派出指导小组,参加海南省处置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导方案的实施。指导小组由银行司牵头,货币政策司、条法司派人参加。
  (二)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分别具体组织、执行、协调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1.政策协调和监督办公室: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政策、法律法规等事宜的全面协调、解释,研究制定方案实施过程中对有关城市信用合作社行为进行监督的各项控制措施,与省委宣传部及新闻单位协调统一对外宣传工作。办公室主任可由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有关负责人担任,日常办公地点设在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2.清算接收办公室:负责被关闭和并入城市信用合作社债权债务清算、清查的各项工作,包括:核实与核销所有者权益、登记、核实和组织偿付债权债务;调度资金头寸;接收财产、账务、人员等等。办公室主任可由海南发展银行领导担任,日常办公地点设在海南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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