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1997年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
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人字[1997]330号)
京区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人事部、财政部人发[1997]89号、人发[1997]91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1997年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现对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科发人字[1996]056号和人字[1996]340号文件规定,在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凡未按规定组织考核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正常晋升工资工作。
二、调整工资标准按照人发[1997]89号文件精神,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工资标准.
1.1997年6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含聘用合同制职工)列入调整工资标准范围,其中停薪留职的在编人员,也属在册职工。
2.1997年7月1日以后调入的职工,从起薪的当月起增加调整工资标准。
3.新参加工作的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暂不变,待北京市文件下发后再调整。
4.职工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津贴标准。
三、正常晋升工资工作
1.1997年职工正常晋升工资仍按国发[1995]150号文件规定办法执行。
2.工作人员中由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其增加的工资额超过原职务工资标准一个档差以上;1995年首次套定职员时增加的工资额超过10元以上,凡因上述两种原因推延到1996年升级的,1996、1997两个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从1997年10月1日起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3.1993年、1994年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下毕业生,1996年按人字[1996]292号晋升了工资的,累计两个合格的人员,从1997年10月1日起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4.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从1997年7月1日起按人事部、财务部人发[1997]89号文件规定调整工资标准;从1995年10月1日起两个年度考核合格的,可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增资所需经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报表时单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