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22号 1997年12月26日)
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沈阳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配股方案上报复审的报告》(沈证监发[1997]45号)和《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550.5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50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980.55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420万股。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向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最迟不得晚于199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