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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分离制度和正确适用规章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分离制度
和正确适用规章有关意见的通知
(技监局颁发[1977]205号)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保证技术监督部门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法程序,保证执法办案质量,现将几个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保证技术监督部门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法程序,保证执法办案质量,现将几个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5号)的规定,在地方政府已经确定有罚款代收机构的,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现场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写明罚款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期限,并明确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等内容。
  二、按照《行政处罚法》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自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下列技术监督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1.《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中“没收产品”的规定。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项中“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请各级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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