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分离制度
和正确适用规章有关意见的通知
(技监局颁发[1977]205号)
为进一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保证技术监督部门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法程序,保证执法办案质量,现将几个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保证技术监督部门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法程序,保证执法办案质量,现将几个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5号)的规定,在地方政府已经确定有罚款代收机构的,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现场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写明罚款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期限,并明确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等内容。
二、按照《
行政处罚法》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自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下列技术监督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1.《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
五条、第
六条中“没收产品”的规定。
2.《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
十一条、第
十八条第一项中“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请各级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