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1997]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各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卫生处,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卫生处(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卫生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军队护士的执业管理工作将从1997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为做好军队护士执业管理与国家护士管理的接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1997]后卫字第227号发布的《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军队护士,经军队各大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核合格,发给国家卫生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护士执业证书》),国家承认其护士资格。
二、1997年9月1日前转业的军队护士,凡继续从事护士工作的,其执业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办法》和当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护士注册。申请注册应向注册机关交验:
1.原工作的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或现工作单位根据其档案出具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2.
《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提交的学历、健康等有关证明。学历证明应为军队正式列编的军队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1992年以后学校名单见附件2);
3. 原工作的团以上单位护理主管部门出具的护士执业证明(见附件3)。
三、1997年9月1日后转业的军队护士,自转业之日起原注册中止。转业后继续从事护士工作的,应及时到所在地护士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申请办理变更注册应当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并向注册机关交验: